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宁法院受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是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它将一家陕西公司告上了法院,称这家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原点新城的皮革市场命名为“西安海宁皮革城”。
据悉,“海宁皮革城”1994年由海宁市人民政府委托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兴建,市场名称持续使用时间已超过19年。2009年为区别在浙江以外区域设立的分市场,就在浙江总部市场上使用“海宁中国皮革城”名称.
原告称,虽然如此,但相关公众及消费者仍习惯以“海宁皮革城”来称呼原告开办的市场。19年的时间,原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致力打造“海宁皮革城”品牌,仅2012年到2012年三年的时间里,原告已先后在中央、省市的各级媒体上投放1亿3000多万元的广告费用。时至今日,“海宁皮革城”已经成为国内知名度最高,影响力最大的皮革专业市场,享誉全国。
为加强对品牌的保护和推广,原告对“海宁中国皮革城”名称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取得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36类、第40类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专有权。
原告在诉状中写道,2012年6月,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原点新城的皮革市场命名为“西安海宁皮革城”,并在其市场顶部、入口正上方、路边广告牌、外置观光电梯等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海宁皮革城”名称,该市场于去年9月28日正式对外营业,经营面积6万平方米,每年总投入的广告费不低于1000万。同时,被告为了强调和原告开办的“海宁皮革城”的关联性,故意误导消费者及相关公众,在其招商宣传材料中描述其是“海宁皮革城西进,搭上了国家级发展快车”。在网络媒体宣传中,也是号称以“海宁皮革城”的品牌与西安的区位优势“强强联合”,“再创海宁中国皮革城的西部辉煌”。
原告认为,被告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及字样,删除相关虚假宣传信息,并向原告支付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9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