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后,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电商平台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后悔权’在网购领域推而广之,是否符合我国实际?”
8月16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中日网络消费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专家们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制度、网络交易中平台的连带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连带责任是否是无条件的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43条中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对此,阿里巴巴公司代表白添认为,该条款属于“一刀切”,因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得“有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松本恒雄持同样观点,因为在日本对于网站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只有通过标志使人误解平台自身为销售者,或者平台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等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否则在原则上不予连带。
据统计,仅“天猫”就拥有高达5万左右的卖家、千万级别的注册用户和数以亿计的商品信息。显然,网购平台并不具有对平台上所有卖家的所有商品信息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如果让网购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增长,给电子商务产业带来制度障碍,打破既有电商生态运营的平衡。
“立法应更多地出于对秩序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过度,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研究员胡琴认为,立法应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表示,之前我国相关立法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避风港”,以此为互联网产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而草案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很可能会冲击现有“避风港”规则对电子商务产业的保护,一旦实施,势必提高我国尚属脆弱的电子商务产业的运营成本,使其发展受阻。
诚信体系是“后悔权”的根基
由于京东公司规定7天内消费者在愿意承担运费的情况下可享受免费退货,配送方式有一种是可以自提。有一位买家住得离京东较近,于是她买了书之后,一两天内读完、再用这个政策去退。说起这个真实的案例,来自京东的电商代表赵巍巍很是无奈,因为很多恶意退货严重歪曲了立法者的初衷,“这对我们商家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如果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话,我们希望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能够兼顾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目前不少电商企业如淘宝、易迅、京东、当当等已基本建立了消费者退换货制度,消费者遇到问题后可以按照网站的退换货政策进行操作。《消法》修订中7天退货的适用范围和运费承担,以及退换后的货物如何再次销售尚不明确,让“后悔权”制度无从落地。
“要防止‘后悔权’制度实施后,被一些人钻了制度漏洞、出于某种目的进行恶意退货或免费试用,从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国杰律师事务所王维嘉律师认为,完善的诚信体系是“后悔权”实施的根基,对于消费者恶意退货等失信行为,国家在构建“后悔权”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诚信防范机制,制定严格的失信惩戒标准。
与此同时,学界专家和互联网企业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网上投诉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管辖制度,推广小额诉讼和小额商业仲裁程序,通过合理制度,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保障互联网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