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近日,某国际知名品牌牛皮带经销商以鉴定机构言论造成销售量直线下降,侵犯了经销商名誉权为由,要求南京某鉴定机构消除影响,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经审理,该经销商的诉请被建邺区法院驳回。
经销商:被认定“剖层移膜革”,销售额直线下降
某国际知名品牌牛皮带经销商法庭上诉称,他们系经授权销售某国际著名品牌商品的企业,设有专卖店,为该国际品牌特许销售商。2008年12月29日,消费者周女士在专卖店购买了4条该品牌皮腰带。2009年1月4日,周将该皮腰带送往某鉴定机构进行带身成份检测,检测结果为“剖层移膜革”。同年1月6日,南京某电视台的记者随同周女士来到专卖店进行采访,并分别于1月8日、1月15日、1月19日在电视台《南京质量报告》等栏目中进行了连续的电视报道。
该经销商认为,在相关节目中,南京某鉴定机构副主任蒋先生在接受电视采访时,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确认,就擅自进行民事责任的判定,在广大电视观众面前指责该品牌皮腰带是“以次充好”。随后,其他几家电视台也分别进行了电视报道,蒋先生依然在其中发表了相关错误言论,直接造成了他们所代理产品的销售额直线下降,因此,他们将某鉴定机构告上法院。
鉴定机构:没有侵权
被告南京某鉴定机构法庭上辩称,他们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认可的皮革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是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发现瑕疵后,受其委托进行鉴定的。机构副主任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并未对经销商的名誉进行毁损,只是从皮带鉴定专业角度,说明“剖层移膜革”和头层牛皮、二层牛皮有本质的不同,用其做皮带,价格和头层牛皮也有很大差别,完全是专业的解释,其讲话不构成对经销商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鉴定机构“有一说一”没错
建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某鉴定机构的有关人员在电视报道中,只是对牛皮和剖层移膜革进行了区分,并就牛皮和剖层移膜革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说明,认为把剖层移膜革的产品标注为牛皮产品,是以低档次的东西冒充好的东西,这部分言论,只从专业角度对牛皮和剖层移膜革的属性、价格进行了客观陈述,并未直接指向原告及原告所代理的某国际品牌,不构成对某经销商及其所代理某品牌名誉权的侵害。
日前,建邺区法院据此驳回了某国际知名品牌经销商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