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欧纺织品监控办法出台欲解“客户不敢下单企业不敢接单”困局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今天表示,《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的出台是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可预见的、稳定的贸易环境,避免2005年贸易摩擦加剧导致“客户不敢下单、企业不敢接单”的困局重现。《办法》规定了企业经营资质的相关门槛问题,这位负责人同时认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和相关产品对欧出口额合计不低于1万美元的硬性要求其实并不算高,目前大多数纺织品出口企业达到了这个标准。
中欧双方于2005年6月签署了中欧纺织品贸易备忘录,其有效期到2008年底,其中纺织品双边数量管理于2007年年底结束。从2008年起,取而代之的将是《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中欧双方将通过许可证管理施行监测,没有数量限制。
“由于欧方承诺2008年年底前克制使用242条款(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但并未彻底弃用,2008年我纺织品出口仍受到该条款的影响。”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协议产品在欧盟进口市场所占份额已提高至23%,但如果双边数量管理取消,欧盟进口商将可能大幅增加在中国的订单,我纺织品对欧出口有可能快速增长。“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欧方依据242条款或者采取其它贸易救济措施限制我纺织品出口,我整体贸易环境将受到影响,出口企业的实际利益将受到损害。”
这位负责人表示,资质标准涉及三方面。首先,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和相关产品对欧出口额合计不低于1万美元。其次,要求经营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排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可能出现的低价竞销问题。第三,要求企业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方面连续三年没有违规行为,并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税务等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位负责人提醒,在出口许可证的使用上,企业首先要改变观念、按实际业务需要申领。如企业盲目申领许可证,一方面,如果无法使用或使用率不高,企业将可能受到停发许可证的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监控体系下的出口量虚高,使得平稳的中欧纺织品贸易环境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其次,企业要随时关注许可证的状态。“企业如不跟踪申领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换领进口许可证,进而影响货物进入欧盟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