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 > 七种行为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七种行为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5-09  来源:商务部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相关文章
 • 出口企业申报“日清”制度 2007-06-18 11:11:37
 • 报关申报子系统操作流程 2007-05-19 09:11:37
 •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门槛有所提高 2007-05-14 11:28:09
 • 2007年度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拉开帷幕 2007-05-07 15:48:0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 2007-04-17 16:01:27
 • 服装出口退税传将下调2% 税务部门未证实细节 2007-04-16 16:07:31
 •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样本填写方法 2007-04-16 09:52:23
 • 贸易相关税务术语释义 2007-04-10 15:13:34
 • 用物品申报单证--《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申... 2007-04-10 10:20:02
 • 公用物品申报单证 --《外国使领馆公私用品转让申请书》... 2007-04-10 10:18:37

  我也说两句 已有评论 查看

匿名发表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 招纳贤才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欢迎投稿 | 站点地图 | 帮助中心
中国箱包网(BagsNet中国)   ©2003-2007   免责声明   粤ICP 05015913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67193  82267393  82266655  传真:0755-82267393       邮箱:china#bagsnet.com
全球BagsNet :中国站 | 国际站 | 台湾区站 | 英国站 | 美国站 | 意大利站 | 德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