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经信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惠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促进流通行业转型升级,惠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200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总额的比例超过10%;到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00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总额的比例超过12%,全市电子商务应用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将惠州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省级或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聚集示范基地。
推进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平台和网商,大力普及和深化应用电子商务,包括实施 “惠货网上行”工程,重点推进制造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拓网络零售渠道。积极培育发展面向制造企业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示范带动作用。
积极创造独具特色的惠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模式。按照“线上展销平台+落地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产业化”模式,形成支付、培训、物流、信用环境、交易体系等的一站式落地服务,建立惠州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产业链基地
《意见》提出,要加强配套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培育引进一批电子商务服务商,支持其整合国内外电子商务资源,帮助传统中小企业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步伐。建立电子商务协会,积极将政府职能中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依法移交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承担。
要培育引进一批电子商务龙头示范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加快建设电子商务产业链基地,大力推进惠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发展,努力创建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落实税收优惠降低发展门槛
《意见》提出,要强化财政支持,结合惠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加快制订或落实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降低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门槛,促进本市企业电子商务的普及应用,推动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发展。
《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保障电子商务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按规定给予资助;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要加大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要将符合资助条件的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意见》提出,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准入条件
《意见》提出,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本地电子商务标杆企业扩大经营、国内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鼓励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产业园区,不申请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的,可暂不作为改变用途、不增收土地价款。
要强化人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领军型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优先纳入市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聘用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按规定享受落户、子女入学、配偶落户、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意见》提出,要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准入条件,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最低可缴纳20%,其余2年内缴足;要加强电子商务技术、应用和管理等方面人才的培养,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