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一皮具店公然销售假LV、BURBERRY等名牌皮具,店老板被市第三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6月23日,被告人余某洲出资在常平镇设立“昊意一比一皮具店”,该店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零售挎包、钱包等皮具。
为了扩大利润,余某洲到广州市购入大量假冒名牌手提包、钱包等货物,放在“昊意一比一皮具店”进行零售,共销售假冒“LV”挂包2个、钱包1个,得款600元。
7月4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余某洲的“昊意一比一皮具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假冒“LV”、“BURBERRY”等名牌皮具一批,其中假冒“LV”品牌的手提包77个、钱包51个、皮带17条、手表2块、眼镜10副、鞋子5双,假冒“BURBERRY”品牌的手提包8个、单肩包1个、皮带1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6788元。
法院认为,余某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平的证言,进销存账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销售的LV手提包为250元一个,LV钱包100元一个,因此对于缴获的LV手提包、钱包应按照上述价格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计算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276788元。
被告人余某洲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其已销售侵权商品销售额仅为60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巨大,但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