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以身试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肖某、李某将分别面临3年2个月和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1974年出生于安徽郎溪的肖某1997因犯盗窃罪曾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1999年,他又因脱逃被判刑2年。2002年,他还犯下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直到2006年4月被减刑1年后,他才于同年5月26日刑满被释放。去年6月和8月,肖某租下了七浦路的2个店铺,雇佣李某担任售货员,共同销售假名牌箱包。
2010年8月11日,肖某和李某在公安局的检查中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还从肖某租赁的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箱包共544只。
4、5个月前,李某还曾受雇于他人,在天潼路的一幢大楼里卖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手表等物品。之后,李某卖假货的地方被公安机关查获待销售的假冒DUNHILL、MONTBLANC等商标的皮带29根,假冒LV、GUCCI、BURBERRY等商标的皮包、皮夹、箱包768只,假冒ROLEX、OMEGA、Cartier等商标的手表335只。对此,李某曾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作为主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是从犯,在前一次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鉴于他们能自愿认罪,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外,法院判令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面对一审判决,肖某认为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数额过高,导致量刑过重。李某觉得自己只是小工,不该被判得那么重。为此,两人都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查获的产品没有标价,肖某也没能提供曾经销售过的帐册等证据来确定实际销售价格,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犯罪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判决,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