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不过来!”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26日告诉记者。
作为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英伦老牌公司,邓希尔公司生产、销售的Dunhill(登喜路)品牌的皮具、服装、眼镜、香水、手表等系列产品,被时尚杂志们誉为 “奢华高雅的引领者”,在国际市场上颇具影响力。1983年进入中国以来,邓希尔公司先后将“登喜路””、“Dunhill”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注册。记者在南京金鹰国际购物中心看到,一件真品“登喜路”服装价格高达上万元。但在国内某“登喜路服饰专卖”店,化几百元也能买上一件款式新颖的“登喜路”。
同满大街的皮尔卡丹、鳄鱼、啄木鸟、老爷车、金利来一样,登喜路在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商标侵权。各地层出不穷的“傍名牌”产品,正是张华“忙不过来”的原因。为保护“登喜路”品牌的知识产权,张华告诉记者,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一年多来已受托在国内选择性地提起了四起诉讼,浙江、广州、深圳以外,还有一起在江苏无锡。
无锡登喜路公司——亚太地区总代理?
2005年1月14日,邓希尔公司代理人在无锡登喜路公司的专卖店花218元购买了一件衬衫,这件衬衫的商标标牌、包装盒、包装袋上标有“英国登喜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无锡市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的字样。1月15日,邓希尔公司代理人又在河北省保定市保定君悦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件服装,其开具的票据上注明是“登喜路服装”,该服装上的标牌、包装与上述邓希尔公司代理人在无锡登喜路公司专卖店所购服装上的标牌、包装完全一致。
这个无锡市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就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张缪舍工业区,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拥有员工数百名和多条生产流水线。在该公司的厂房上,“登喜路服饰”几个大字一度非常引人注目。
登陆该公司网站,记者看到这样的介绍:2004年初,企业以……名副其实的成为世界高级男装巨头,英国登喜路集团有限公司在亚太地区的总代理,成为享誉全球的贝布伦克著名服饰品牌在中国的唯一指定代理。……和英方展开紧密合作,实现了……把欧洲成熟的服饰生产工艺、管理理念和本土经验的成功嫁接……
网站介绍该公司着手兴建了统一标识的形象专卖店,在各大型商场设置形象专柜,在各省、直辖市设立地区总代理,并在各中小城市培育二级经销商,由点到面形成遍布全国的庞大的销售网络。网站还宣传,该公司甚至开辟了芝加哥、墨尔本、汉堡、米兰等几十个国际市场。
记者继续搜索发现,无锡登喜路公司在互联网上还在发布着招聘员工、诚征各级经销商的信息。
看起来,这是一家很有实力的“登喜路”。
英国登喜路公司——一个空壳?
此登喜路公司和邓希尔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它真的是英国登喜路集团有限公司在亚太地区的总代理吗?“贝布伦克”又是一个什么品牌呢?
查阅无锡和香港地区的企业工商登记,我们就可以发现:无锡登喜路公司,原来是2003年9月30日由原锡山市亨达制衣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而来。同年10 月8日,其法定代表人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了英国登喜路公司。这样看来,无锡登喜路公司和这个英国登喜路公司,其实是同一个人开办的。
因为英国登喜路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法人,2005年8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江苏省高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英国登喜路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由于无人签收,诉讼文书均被退回。张华告诉记者,位于香港的这个英国登喜路公司,注册办公地址根本就无人办公,也无任何英国背景,就是一个“空壳”。但2004年2月8日,就是这个英国登喜路公司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许可”无锡登喜路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其后,无锡登喜路公司就在其厂房、网站上突出使用“登喜路服饰”字样、在各地开设“登喜路服饰专卖”,以“登喜路”的名义销售服装。
“贝布伦克”(bebalcan),则是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开发、销售的产品的注册商标,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备案。但记者发现,贝布伦克这个中文商标在无锡登喜路公司生产、销售中很少被使用,但经常使用的英文bebalcan图标则与Dunhill图标惊人的相似。
是虚假广告,还是商标侵权?
2005年初,邓希尔公司就这一情况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2月25日,无锡市锡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无锡登喜路公司作出了(2005)第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无锡登喜路公司涉嫌在公司厂房及专卖店墙面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3月16日,该局又对无锡登喜路公司在其公司厂房及专卖店突出使用“登喜路服饰”足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万5千元。但记者注意到,工商处罚的依据是《广告法》,并未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
2005年7月,邓希尔公司又正式将无锡登喜路公司告上法庭,诉称:登喜路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就有“登喜路、Dunhill”注册商标。未经原告许可,无锡登喜路公司在其厂房、网站突出使用“登喜路服饰”字样、擅自设立“登喜路服饰专卖”,以“登喜路”名义销售服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注册商标的侵犯,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无锡登喜路公司完全否认了其侵权行为。其答辩称,我方并没有使用英国邓希尔公司的企业名称,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只是“bebalcan”牌产品的销售、开发;我方产品的英文注册商标是“bebalcan”,是经过国家工商局登记备案的,故也未使用登喜路的注册商标。
合法注册的侵权行为?
近年来,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不法企业“傍名牌”的手段也越来越高超。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企业别有用心地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然后到香港注册登记公司,再设计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图案在内地注册,然后以委托、加工等方式即开始在内地“理直气壮”地生产、销售起自己的“名牌产品”,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这些企业拥有合法注册证件,其授权经销商手里的手续也极为完备,能出具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公司注册证、公司授权书及商标注册的证明。一切看起来都是完备、合法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商标法》颁布之后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明确了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招牌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法院认定:具有明显“傍名牌”的故意
无锡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邓希尔公司在核准使用的服装、鞋子等类别的商品上拥有“登喜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无锡登喜路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纺织服装、鞋帽等服饰的加工和销售,无锡登喜路公司经营的商品与“登喜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无锡登喜路公司的字号“登喜路”与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商标在文字上亦完全一致。无锡登喜路公司在其专卖店使用“登喜路服饰专卖”营业招牌、在厂房显要位置及其公司网站上突出标示“登喜路服饰”字样,显然是将 “登喜路”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无锡登喜路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地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这种行为给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侵犯了邓希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商标较早注册,并经权利人多年使用,已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其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已拥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因此,作为从事服装生产销售的同类经营者,无论是无锡登喜路公司还是与无锡登喜路公司存在授权商业关系的香港企业“英国登喜路集团有限公司”,均应知悉“登喜路”商标的知名度。无锡登喜路公司将与“登喜路”商标相同的字号、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名称“英国登喜路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以对外宣称“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方式生产、销售,该行为显然是为了传递给相关公众这样的信息:其企业的字号、商品来源于境外,从而达到使相关公众产生与国外的邓希尔公司及其知名商标“登喜路”混淆与关联的目的。因此,无锡登喜路公司的主观意图具有较明显的“傍名牌”的故意。
2006年4月10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无锡登喜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无锡登喜路公司停止突出使用“登喜路”字样进行生产、销售、宣传等经营活动;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喜路”字样;立即停止以“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名义销售其生产的服饰;立即销毁带有“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和“无锡登喜路公司”字样的产品外包装、商标标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希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字号、商标管理的尴尬局面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我国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的登记注册,虽然都在工商部门,但不统一扎口,实行双重垂直管理。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但企业名称在地方各级的工商部门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字号和商标登记管理在不同的层级、不同的部门,很容易造成名牌保护的“脱节”。
记者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登喜路”这一注册商标,结果居然显示了40个,除了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1983年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登喜路、Dunhill外,还有经典登喜路、富贵登喜路、保罗登喜路、华伦登喜路、登喜路伯爵、登喜路佳运隆等令人眼花缭乱。
而拥有“登喜路”这个企业名称的,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登记资料可查,但除无锡登喜路公司外,记者在互联网上就看到苏州、台州等地都有叫登喜路的服装公司。
同名同姓的“登喜路”就有这么多,而那些“登喜露”“喜登路”等各种混淆视听的商标、字号更是难以统计了。
发稿前,记者获悉,针对无锡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无锡登喜路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看来,“登喜路”的维权之路还很漫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