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忽略企业通过提高出口价格传递负面影响,计算结果为:出口退税率下降2个百分点,EPS下降在0.03元以上的有维科精华、美欣达、鲁泰A、申达股份、大杨创世、江苏阳光。
有消息称,国家将于近日出台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调整方案,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1%降到9%,服装由13%降到9%,化纤长丝类产品由9%降到5%。据了解,由于方案降幅和涉及面过大,有关部门的意见仍未统一。如发改委建议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不变,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两个点,即由13%降至11%。
政策出台视4月份数据而定
由于贸易顺差带来的流动性过剩乃至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国家已将抑制贸易顺差的过快增长作为当前重点任务。纺织行业出口一直是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创造者,2006年纺织行业贸易顺差1292亿美元,占全国顺差1774亿美元的71%。我们在年初预测,为抑制贸易顺差的增长,国家将继续降低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3月份纺织品服装出口79.7亿美元,同比下降24.3%。这种月度出口额大幅下降的现象是多年来罕见的(春节因素除外)。我们认为这是国家严查纺织品出口价格虚增的结果。纺织出口的下降拖累3月份全国国贸易顺差大幅跌至68.7亿美元,环比下跌了71%%。因此3月份纺织品服装出口下降延缓了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的出台。我们认为关键看4月份出口数据,如果4月份纺织出口乃至贸易顺差恢复快速增长,那么降低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退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影响行业利润约4.6%
我们以06年数据为例,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对行业利润的影响。由于退税额计算基数为出口额,退税额下降部分直接体现为营业利润的减少。2006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值1471亿美元,由于出口总额中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而加工贸易不涉及退税问题,因此不受退税率下降的直接影响。2006年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中,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的比例为72:28。因此退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06年全行业减少营业利润约82.6亿元人民币(1471×0.72×0.01×7.8)。
以上仅为静态计算,实际上由于我国纺织出口价格比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低10%以上,出口产品利润微薄,产品价格涨一些,对外商仍有吸引力。多数企业在与外商谈判时,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适度转移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如2004年纺织品服装退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而当年行业毛利率仅下降0.88个百分点。通过对一些企业调查,估计目前退税率下调因素有1/2能够通过提高出口价格而传递出去。即上述模拟06年数据计算,降低出口退税率1个百分点影响行业利润41亿元人民币。2006年纺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883亿元,简单计算出口退税率下降1个百分点,行业利润下降4.6%。由于出口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二者的统计口径差异较大(前者要远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行业利润降幅要小于4.6%。
如果从利润率的角度算,出口退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将直接导致毛利率下降一个百分点。2006年全行业毛利率10.63%,利润率3.65%。如果按30%的出口比例,同样认为退税率下调因素有1/2能够传递给外商,出口退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将导致利润下降4.1%(1×0.3×0.5/3.65)。与上面计算结果大致相当。
2001年以来4次调整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目前被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鼓励出口创汇的政策,主要依据是对出口企业实施增值税的返还,WTO对于出口退税的原则是允许退税率不超过增值税率,目前全球120多个实施增值税国家中绝大部分国家采取“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做法,而我国目前退税比率在0-13%,因此相比海外竞争对手,国内出口企业实际上多负担了4%-17%不等的增值税。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具有针对性强,影响面较小等特点,国家一直把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手段之一,2001年以来,国家已经4次调整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纺织服装类上市公司大部分涉及出口。我们以各公司2005年数据测算,假设忽略企业通过提高出口价格传递负面影响,计算结果为:出口退税率下降2个百分点,EPS下降在0.03元以上的公司有维科精华、美欣达、鲁泰A、申达股份(申达股份出口中代理业务占比重较大,而出口代理仅收取代理费,降低退税率影响较小。因此对计算结果进行了修正)、大杨创世、江苏阳光。
以上测算由于数据来源问题,未考虑以下因素,计算结果将夸大了负面影响:
1、上述计算没有扣除加工贸易,一般服装企业加工贸易较多。如江苏阳光、大杨创世、雷伊B等,实际负面影响要小一些。
2、企业一般把自营出口和把产品卖给外贸公司再出口都计算为出口额(后者称收购制),而收购制是由外贸公司承担退税,降低退税率对生产企业的直接影响较小。
3、以上是以05年数据测算,06年乃至07年大部分公司出口额有所上升,实际影响要大一些。
附:目前国内主要出口退税方式
第一种是不免税不退税,这主要针对税法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原油、糖、天然牛黄、麝香、白银等。
第二种是免税不退税,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和列入免税项目的货物。
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指货物在出口前,应照章缴纳从原材料到产成品销售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和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待货物报关出口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按月向税务部门办理退还已纳税款。”这适用于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第四种是“免、抵、退”,适用这类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免、抵、退”都是针对增值税而言。“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出口企业当月内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免税。”按照这样的方式划分,第三和第四种类型是退(免)税的重点,对象是外贸企业和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征收的范围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范围就生产型企业而言,以增值税为主;就外贸企业而言,则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现在一系列出口退税率的下调针对的是从原材料到产成品销售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因而受影响最大的亦是生产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