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12月16日中塞在北京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里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见附件1),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塞拉里昂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及有关部门商定,对于中国出口到塞拉里昂的商品,中国检验检疫系统将按以下方式进行检验,塞拉里昂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及有关部门将根据《协议》承认中国检验检疫的检验工作和检验证书: 一、 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里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商检法》以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塞拉里昂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检验范围:中国出口塞拉里昂价值2000美元以上的商品; 三、检验内容:根据塞拉里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的,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视装载或装箱等; 四、检验标准:产品标准根据塞拉里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检验方法标准根据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中国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标准); 五、实施检验的机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 六、报检义务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七、报检和检验程序: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出口商到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提交报检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当地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列明的品名和数量做好检验人员、技术和信息准备工作。出口货物备妥后,出口商及时通知当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人员实施检验,检验检疫局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证书交出口人。 八、检验收费:商品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中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报检义务人收取。商品到达塞拉里昂后,塞方不再收取检验费。 九、 检验证书:检验工作结束后,实施检验工作的检验检疫局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采用2000年1月1日版检验检疫证书格式c1-1号的格式,证书内容待协商后确定。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是塞拉里昂海关对从中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依据,同时也是塞拉里昂的进口商到当地银行申请外汇和对出口商结汇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