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9日,我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停止部分产品的加工贸易。近期部分企业和个人对有关政策内容的理解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我委经贸司对此作出答复。综合汇总如下: 一、关于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目录里“皮革”所包含的内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类第四十一章税则号列4104xxxx、4105xxxx、4106xxxx项下的皮革,包括干革(坯革)、湿革(包括蓝湿皮),其产品描述为:“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绵羊或者羔羊皮、其他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企业产品如符合该产品描述,即在取消出口退税之列;如不符合该产品描述,则仍可享受出口退税。 二、关于造纸行业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表述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木、木片、木浆加工复出口纸张、纸板。如有关企业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料产品不属于原木、木片或木浆的范围,则不受政策调整限制。 三、此次出口退税调整和此次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涉及的产品及税号可在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商务部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