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要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法律适用关,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依法审慎认定驰名商标;要严格执行驰名商标备案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指导,一旦发现有问题的驰名商标认定,上级法院将依法予以纠正。记者了解到,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人民法院已累计认定驰名商标187件。
蒋志培指出,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应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对于驰名程度确属众所周知的商标,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由法院对该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条件依法审查认定。
蒋志培进一步指出,《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对于请求认定驰名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孤立片面地考虑相关因素。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脱离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会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
对于权利人颇为关注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蒋志培明确表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蒋志培还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很少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目前认定的187件驰名商标全部都是注册商标。他指出,在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依法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行为。
蒋志培强调,拟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首先应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我国《商标法》是以注册制度为基础的,因此,人民法院也强调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那些未注册的标识的保护,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保护。
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应适当提高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的级别”的说法,蒋志培明确表示“这是对驰名商标法律内涵的歪曲”。他指出,驰名商标认定不是为了认定而认定,而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裁商标侵权行为而认定的。有驰名商标认定诉求的案件法院仅作为商标侵权案件来受理的,如果这样的案件全部归到北京的法院是极不现实的,也会给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诸多困难。
“不要把好经念歪了”,结束采访时,蒋志培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正确舆论引导,制止不正确的政绩观;简单的奖励、定指标很可能助长歪风,从而使驰名商标制度背离法律本意;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意义,促进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