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解或和解认可的事实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 2、哪些证据不能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如何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担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4)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