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态 纺 织 品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 Ecotypic Textile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类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测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经防蛀塑理的毛及其混纺织品外的所有纺织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 2912.1-1998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1997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1995纺织品 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T 5713-1997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GB%T 7573-1987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7592.1-1998纺织品 禁用偶氯染料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7593-1998纺织品 重金属离子检测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DB22%T 141-1997纺织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检验方法
DB22%T 142-1997纺织品中 2,4,5-T残留量检验方法
DB22%T 143-1997纺织品中2,4-D残留量检验方法
DB22%T 144-1997纺织品中毒杀芬残留量检验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生态纺织品:在本技术要求中指那些采用对周围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原料,合理利用原料并对人体健康无害的产品。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不得经过有氯漂白处理;
5.2 产品不得进行防霉蛀整理和阻燃整理;
5.3 产品中不得添加五氯苯酚和2,3,5,6一四氯苯酚;
5.4 产品不得有霉味、汽油味及有毒的芳香气味;
5.5 产品不得使用可分解为附录A列出的有毒芳香胺染料的偶氮染料,可致癌的染料和可能引起过敏的染料。
5.6 产品中甲醛、可提取重金属含量、浸出液pH 值、色牢度及杀虫剂残留量应符合表1要求。
6 检验
6.1 对技术内容中5.1、5.2、5.3条的规定和可致癌的染料和可能引起过敏的染料的检验在现场检查中确定;
6.2 对技术内容中5.4条的规定采用嗅辨法,由检测机构出具证明;
6.3 对技术内容中甲醛含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2912.1-1998中确定的方法。
6.4 对技术内容中浸出液pH值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7573-1987中确定的方法;
6.5 对技术内容中可提取重金属残留量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17593-1998中确定的方法;对婴儿用品类产品使用人造唾液萃取,对其余3类产品使用人造酸性汗液萃取;
6.6 对技术内容中杀虫剂残留量规定的检验采用 DB22/T 141-1997、DB22/T 142-1997、DB22/T 143-1997、DB22/T 144-1997中确定的方法;
6.7 对技术内容中偶氮染料的规定的检验采用 GB/T 17592. 1-1998中确定的方法;检出限为 20 mg/kg;
6.8 对技术内容中色牢度的规定的检验采用GB/T 3920-1997、GB/T 3922-1995和GB/T 5713-1997中确定的方法。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