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百科 > 商标专利 >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4-14  来源:商标注册网

 (一) 申请在先原则 (335)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行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利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 自愿注册原则 (247)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大类: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相关文章
 • 美国法典商标 2007-06-11 11:22:00
 • 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中涉及被异议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06-11 11:12:15
 • 商标注册事务代理 2007-06-07 10:54:08
 • 商标确权案件代理 2007-06-07 10:51:26
 • 关于防御商标 2007-06-05 11:11:48
 • 日本商标法 2007-06-05 10:59:47
 •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2007-06-05 10:49:26
 •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2007-05-25 09:08:00
 • 商标权转让合同 2007-05-25 09:04:52
 • 中国驰名商标——万里马 2007-05-24 10:40:44

  我也说两句 已有评论 查看

匿名发表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 招纳贤才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欢迎投稿 | 站点地图 | 帮助中心
中国箱包网(BagsNet中国)   ©2003-2007   免责声明   粤ICP 05015913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67193  82267393  82266655  传真:0755-82267393       邮箱:china#bagsnet.com
全球BagsNet :中国站 | 国际站 | 台湾区站 | 英国站 | 美国站 | 意大利站 | 德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