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尸体、棺柩检疫
申报项目
(1) 目的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允许安葬许可证或殡仪馆部门经营的墓穴认购证明;
(2) 起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以证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死亡原
因、死亡日期等资料;
(3) 当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4) 其他能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原因的有关证件,如有特别原因致死的,经律师或福利慈善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
查验程序
(1) 了解死亡原因,检查死亡证等证件是否由符合申报项目的要求;
(2) 了解尸体的处理和存放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3) 检查包装是否达到卫生要求;
(4) 检查交通工具是否携带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是否与食品混载。
卫生处理
(1) 因患检疫传染性而死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入、出境;
(2)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加以解决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地火化,不准移运入、出境;
(3) 因其他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除碳疽需当地火化外,其他尸体可经常规消毒处理,再用福尔马林或石碳酸防腐,包装严密
后方许移运;
(4) 包装容器不合卫生要求,有渗液漏气而妨碍公共卫生的尸体、棺柩,可责令承运人改包装或消毒除虫并冷冻运输;
(5) 运输工具携带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应进行除虫、灭鼠;
(6) 禁止尸体、棺柩与食品混载。如该交通工具下一航班次要装载食品,应进行蒸薰或喷雾消毒。
2、骸骨的卫生检疫
申报项目
(1) 死亡证书及有关公证书
(2) 承运人的有关个人证件
检疫查验
(1) 查阅有关资料;
(2) 检查骸骨和包装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 批量专运的骸骨,应对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查,要求其必须干净清洁;
(4) 经查验合格,签发骸骨入、出境移运许可证。
卫生处理
(1) 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胞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如死亡时间不长,可用环氧乙酸或用3%的石碳酸液浸泡或
擦洗消毒;
(2) 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3) 包装容器不合格或卫生不良,有异味散发的,可给予消毒并更换包装容器。
(4) 经卫生处理后签发骸骨入、出境移运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