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百科 > 海运物流 > 《物权法》从基本法高度明确在建船舶可抵押

《物权法》从基本法高度明确在建船舶可抵押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4-02  来源:中国箱包网

 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获高票通过。《物权法》在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同时,首次从基本法的高度明确了在建船舶可抵押,将对我国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物权法》中与航运业最直接相关的,是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业界认为,在建船舶可以抵押对航运业是个利好,对企业融资可起积极、正面的作用。《物权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还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交通部有关人士表示,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等基础设施的产权地位为国家所有,高速公路中涉及的转让是收费经营权的转让,而非产权的转让。

  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纪录的《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链接:为鼓励发展航运和切实解决造船所需资金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设立建造中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相应建立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制度。比如,依德国法,这种船舶也需进行登记,其法律地位与一般船舶相同,也可设置抵押。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也需以船舶抵押合同予以确立,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是以建造中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以建造中船舶为标的设定抵押权而获得造船所需资金,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相关文章

  我也说两句 已有评论 查看

匿名发表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广告服务 | 招纳贤才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欢迎投稿 | 站点地图 | 帮助中心
中国箱包网(BagsNet中国)   ©2003-2007   免责声明   粤ICP 05015913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67193  82267393  82266655  传真:0755-82267393       邮箱:china#bagsnet.com
全球BagsNet :中国站 | 国际站 | 台湾区站 | 英国站 | 美国站 | 意大利站 | 德国站